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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炳灵寺石窟拟划七大重点保护区 公开征求意见

来源/ 甘肃文化产业网 作者/ 李杨 时间/2016-08-04 10:09:17
甘肃文化产业网按 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的石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寺院建筑及遗址、古塔、碑刻等文物遗存

甘肃省政府法制办现公开征求对《甘肃炳灵寺石窟保护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保护条例(送审稿)》)的修改意见及建议。《保护条例(送审稿)》提出,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分为重点保护区和一般保护区,并划定了七大重点保护区。同时,对损坏炳灵寺石窟文物及旅游设施的各种行为的法律责任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炳灵寺石窟划定七大重点保护区

《保护条例(送审稿)》提出,炳灵寺石窟的保护对象包括:

1.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的石窟建筑、窟前木构建筑、寺院建筑及遗址、古塔、碑刻等文物遗存;2.炳灵寺石窟窟龛内壁画、塑像、题记以及构成窟龛整体的其他部分;3.炳灵寺石窟保护范围内的地下文物;4.由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收藏、保管、登记造册的文物藏品和其他重要资料;5.构成炳灵寺石窟的历史风貌;6.构成炳灵寺石窟的自然环境;7.其他依法应当保护的对象。

游客涂写、刻划等处50元以下罚款

在法律责任方面,《保护条例(送审稿)》提出:在炳灵寺石窟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炳灵寺石窟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不符合《炳灵寺石窟文物保护规划》要求的;炳灵寺石窟景观环境控制区内的建设工程未依法办理报批手续的。以上三种行为,由省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保护条例(送审稿)》规定:在设有禁止拍摄标志区域内进行拍摄活动;在旅游区露营,攀岩,野炊,焚烧树叶、荒草、垃圾;在文物、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设施及旅游基础设施上张贴、涂写、刻划、攀登、翻越;擅自移动和损毁保护标志、界碑、界桩等,由炳灵寺石窟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开山爆破、采沙、采石、取土以及其他可能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空中作业、射击、狩猎的,由省文物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8月18日前,可通过以下方式向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反馈意见、建议。邮寄信函至:兰州市中央广场1号,甘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邮政编码:730030 。发送电子邮件至:xz4609567@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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