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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一系列措施促民办教育发展

来源/ 甘肃文化产业网 作者/ 狄东阳 时间/2017-11-16 09:46:17
甘肃文化产业网按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我省将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

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我省将统筹教育、登记、财政、土地、收费等相关政策,营造有利于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环境。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税费减免等方面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扶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公共服务需求,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及税收优惠等方式对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给予支持。

民办学校水电费与公办学校相同

《意见》提出,我省将对民办学校(含其他民办教育机构)按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进行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对现有民办学校按照举办者自愿的原则,通过政策引导,实现分类管理。积极鼓励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相互购买管理服务、教学资源、科研成果。鼓励营利性民办学校建立股权激励机制。

对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个人支持教育事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

民办学校享有同等招生权

《意见》明确,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中等以下层次民办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核定的办学规模内,与同级公办学校同期面向社会自主招生。各地不得对民办学校跨区域招生设置障碍。对超计划招生、招生秩序不规范的民办学校,主管部门将依法作出处理并调减招生计划,直至暂停招生,并依据有关规定严肃追责。

民办学校学生与公办学校学生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表彰奖励、升学、政府资助、毕业生就业及户口办理、社会优待、医疗保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的同等权利。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享受当地公办学校同等的人才引进政策。完善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吸引更多社会资源兴办教育

《意见》提出,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进一步简政放权。民办学校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评估结果,对办学质量不合格的民办学校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办学资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信用档案制度和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各级政府和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转变职能,进一步清理涉及民办教育的行政许可事项,向社会公布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严禁法外设权。建立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推广电子政务和网上办事,逐步实现日常管理事项网上并联办理,及时主动公开行政审批事项,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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